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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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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陈百芳惨遭陈丰顺、陈奇兴、陈文斌、陈少添及其家属杀害一案
  
  被害人陈百芳
  2013年1月28日晚约7时46分,被害人陈百芳当时刚煮好面正要吃时被南安市溪美镇莲塘村八中的陈文斌打电话叫去,于当晚深夜3点多钟死于南安市成功开发区往莲塘方向的南同大道公路上。
  
  话费单上所显示141秒通话时间正是陈文斌所打
  出事地点南同大道公路
  现场血迹
  突发后经了解:案发当天,受害人陈百芳被陈文斌叫走后,先是到了南安市溪美镇莲塘村四中的陈新福家中喝酒,当时在一起喝酒的人有:受害人陈百芳、陈文斌、陈新福、陈丰顺等人,喝酒期间,陈丰顺借酒兴质问陈百芳是否有跟他朋友陈奇兴打过架,并借故与陈百芳发生口角之争,后因怕影响到陈新福家人休息,陈新福就说要请他们几个人到成功开发区鸿源大排档吃一顿将今晚之事化小。为了平息双方的纠纷,陈文斌用摩托车将陈丰顺先送回家去,但是过不了多久,陈丰顺又骑摩托车赶到了鸿源大排档,下车就和陈百芳动手打架,还拿了大排档老板的切菜刀,当时大排档的老板及其他人就劝其二人不要闹事,让他们回去,被劝后的陈百芳先用摩托车载陈文斌离开。(就大排档老板告诉我们当时受害人陈百芳两人离开之后,陈丰顺一直在打电话而且怒气未消像是在叫人)在经过成功开发区桥头往南同大道方向的公路时,陈丰顺骑摩托车追赶过来,言语粗鲁的叫嚣“陈百芳你给老子站住”,并故意将所骑摩托车撞向陈百芳所骑的摩托车,陈文斌口供上所说,当时被陈丰顺撞后,他整个人飞出摩托车倒地后还在地上滚了几圈站起来后,见陈百芳没起来准备要拨打120,(当时并没有看到车压在我弟弟陈百芳身上)同时南安市溪美镇莲塘村八中的陈奇兴也追赶过来,其当时看到陈文斌在打电话报120时,就叫他先回去不要多管闲事,他会处理。再随后紧跟着一部面包车拉着5个陈丰顺(陈少添系陈丰顺的父亲)的家属来到现场,陈文斌见状撒腿就跑离现场。当时陈少添一家人看到受害人陈百芳头部流血情况危险,并没有先报警报120抢救,而是先拉着陈丰顺回家。然会再折返现场观察伺机制造车祸现场,当我们赶到现场时,我弟弟陈百芳已经被送医院,我们随即赶往医院查看我弟弟的伤情,发现我弟弟的眼睛有伤,头部有三处被刀砍伤的刀伤。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弟弟陈百芳是被陈丰顺、陈奇兴、及陈丰顺家人害死的。
  原因一:我弟弟陈百芳三年前曾因琐事与陈奇兴发生过口角打架,当时陈奇兴的哥哥陈奇林就在场但并没有劝阻二人不要打架,原因在于陈奇兴竟然也叫过人打自己的亲哥哥陈奇林,(在我们大家伙看似兄弟间的情分只是小摩擦而争持时,兄弟感情还是依旧,但又有几个会像陈奇兴如此行为恶劣连自己的亲哥哥都不放过)而陈奇兴一直将此事记在心中,三番五次叫集十多个人埋伏要报复我弟弟陈百芳。在案发现场陈奇兴本人也在现场,制止陈文斌报案,并唆使离开。
  原因二:事后了解有一对年轻夫妻在溪美市区兰州拉面馆吃宵夜时,听到对面桌一个小伙子接电话情绪激动,说出陈百芳要是晚上出来一定让你死的话。经调查跟案发当晚的时间吻合,而陈丰顺自己的口供上也说过,一直跟陈奇兴联系密切。
  原因三:如果是车祸现场,那么为什么只有我弟弟陈百芳伤亡,而被我弟弟载的陈文斌却只是右手擦破点皮并无大碍。如果不是被陈奇兴、陈丰顺唆使打电话骗我弟弟出去,那么为什么没有抢救我弟弟,通知我们家属?
  原因四:正常从莲塘方向到达南通大道上的行驶时间没有15分钟根本不可能清楚的知晓出事地点。除非在发生这件事的时间里,这辆面包车上有人一直跟陈丰顺保持联络,并跟进在陈丰顺后面。在陈丰顺故意撞到陈百芳后,陈奇兴马上就能够到达又叫陈文斌不要管此事,还有面包车上的人下来没有抢救我弟弟陈百芳,没有报警报120。而是将陈丰顺带离现场。
  从以上几点足以证明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策划的故意杀人案。然而,案发后,刑警中队办案人员在侦查本案中,却态度粗暴,没有公正执法、秉公办理本案,特别是秉办本案的南安市公安局溪美刑警中队民警黄晓东不顾受害人家属痛失亲人的感受,当受害人家属要求了解陈百芳死因及查看尸检报告时,态度恶劣,随意应付,在受害人家属尚未看清尸检报告时,就快速翻过,并及其不负责任的对我们说:“陈百芳是因摩托车车速过快撞到护栏住而死亡的。”并是在受害人家属为其提供证人,证实有人听到密谋杀害我弟弟的证人时,当时黄晓东去取证年轻夫妇家关起房门询问态度粗暴,使得年轻夫妇因害怕不敢如实反映相关事实,使案件至今无法顺利查清。
  受害人家属认为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要始终牢记“立警为民,执法为公”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确实查打有利于破案的线索,和证人、证言及时将涉案的人员抓捕归案,做到不纵不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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