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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转》申请《法院确认“指南”是否是,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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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4: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 院长:
  王惠敏法官:
  省、市两级医学会的两个专家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以其“行为事实”证明,医学会专家组认为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并以此为依据违法鉴定;因此其鉴定结论证明两专家组对《中国脑血管病防治指南》不予承认。
  所以只有申请法院首先确定、认可“中国脑血管病防治指南” 是否是治疗、鉴定脑梗死的医疗技术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只有确认“脑梗死”的医疗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才有可能进行下一步的医、患双方的控、辨质证。
  一、原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认定《中国脑血管病防治指南》(后称《指南》)是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及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针对“中国脑血管病” 制定、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其治疗原则或鉴定应以“指南”为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注释本 第5页:条文注释: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医疗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规范、准则、制度的总称。一经发布后就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起到指导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作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适用该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尊守、认真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二、《指南》是否是脑梗死医疗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应是本案的关键。
  1、只有确认“脑梗死”的医疗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才有可能进行下一步的医、患双方的控、辨质证。
  省、市两级医学会的两个专家组,也必须遵守医疗国家法律、法规;“法治没有特区 反腐没有例外” 医学会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殊社会团体。
  2、法官 可以不懂“医疗技术”;但是应懂人大、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准则、技术标准范畴及看得明白“文字”记录。
  3、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中国脑血管病防治指南” 是否是治疗、鉴定脑梗死的医疗技术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三、无记录就没有检查、诊、疗行为,因此推定责任医师“对急危患者,拒绝急救处置进行诊治”。
  依据昆明总医院急诊病历;初步诊断:急性脑血管意外。“CT”照片时间是07年1月30日15时18分。“CT”片记录“是超急性脑梗死、未出血”。医、患双方都认可诊断结论“脑梗死”是正确的。
  1、院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应有责任医师必须应做的多项相关检查、诊断、冶疗记录。
  有检查、诊、疗就应当有记录,无记录就没有检查、诊、疗行为!;
  病历资料中缺失入院时“超急性期”的相关检查、诊断、冶疗记录。
  因此推定责任医师“对急危患者,拒绝急救处置进行诊治”,拖延抢救时间,以达到既归避了法律责任又使病人符合试验条件,达到做药物试验的目的。但使患者丧失了唯一的治愈机会构成七级伤残后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2007年2月1日责任医师为了达到利用患者做药物试验的目的,取得云南第一个科技进步奖。
  利用职务之便,不计后果;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采用欺骗、利诱、错误诱导的手段,在患者本人完全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背着本人。
  利用患者家属对医生“白衣天使”的信任、依靠、求助;
  利用“毫无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为使患者能得到更好的治疗的心理,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听从了医生的错误的诱导,使患者成为成为受试者。
  责任医师为了达到利用患者做药物试验的目的,使患者丧失了唯一的治愈机会构成七级伤残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患者违法做药物试验,难道一个患者就可以达到药物试验的目的吗?,没有几十、上百的患者做药物试验是不可能达到药物试验的目的!,到底伤害了多少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申请法院追究省、市医学会“虚假 ”鉴定的违法行为。
  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云医会医鉴字[2011] 30》及《昆明医学会医鉴字[2010]12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证实省、市医学会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违法鉴定。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① 由于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应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其鉴定行为是违法的“虚假 ”的鉴定行为,是违法鉴定的证据,申请法院追究其违法行为。
  ② 作为医疗技术领域的10位专家对于病历鉴材是否“完整、真实、充分”都不能判断;还能是专家吗?,还有能力做鉴定吗?。
  申请法院追究其为什么要违法鉴定的原因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③ 患者认为医学会参与医疗技术司法鉴定也应遵守《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改革开放、依法治国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医学会”以行政法规鉴定程序代替司法鉴定程序成为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殊社会团体,现象不能也不应再持续下去了!。
  为了个人及利益团体的利益,敢于明张胆以专家身份,不认可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是具有代表性的特别重大事件。
  申请法院追究责任医师的刑事责任;申请检查院提前介入调查。
  特此申请
  申请人:薛开先
  2013年7月25日(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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