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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盈亏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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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6: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盈亏互抵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减免税方法,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国税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发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年得超过,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http://gzkpiao.com/news/21.html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确认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当在年度终了后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生亏损情况进行审核。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在企业分立情况下,对于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兼并情况下,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在股权重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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