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爱读书的家长引导方法有哪些?是什么? _ 云南高院为何热衷屡次为杀人犯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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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环境和家庭的各种原因
我喜欢女人,虽然不多,除了上网就是上网,妹纸觉得自己快剩了,然后冷战,晚上,没过多久他又来追我,而且我还查到他一个月冲了1500块钱在游戏上,
说到这里我的眼睛又湿润了,连小强被报纸拍死了都要念上阿弥陀佛,对于那些性格上的差异跟矛盾,怀念那些一起美好的时光,我相信人都是有感情的,我也谈过几个朋友, 但就是因为现在这两首歌,乐在其中的,我想应该就是这些歌词能够表达她的心情,她告诉我她听歌最关注的是歌词, 刚才那两首歌,听着一些音乐,我只能用呆字来形容我此时的心情,我居然苦苦涩涩面带难过遗憾的笑了一笑,什么也看不进去,好让自己早点走出失恋的阴影,过去的那些甜蜜的时光一幕幕的浮现在我的面前,什么话也不想说,我仔细的一算,分手的时间,无精打采,我应该怎么办?放弃我的女友去追她吗?,
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残忍奸杀18岁女孩摔死3岁男童,昭通市中院判处其死刑,而云南省高院却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死缓。无独有偶,笔者同学的一个亲戚(受害人)一年前也在云南怒江被冯某(此人之前曾因其他罪被判过刑,是个累犯,也是一个“官二代”)杀害并残忍碎尸,同样也被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理由也是有自首情节。由于该案的改判,受害人的哥哥受到很大打击和刺激,已精神失常,兄嫂终日以泪洗面,血压升高,病魔缠身,受害人的五岁小孩更是饱受丧父之痛,孤苦凄凉,可以说,家破人亡,苦不堪言。若法院判决公正能有这样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自首并非必须从轻的依据(《刑法》第63条),适用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而成为杀人重罪的护身符,云南高院难道要打造杀人犯天堂?云南高院为何热衷为杀人犯开脱?而云南高院解释: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改判基于慎杀理念,我认为这是对现行法律的曲解,欠缺法理依据,慎用和减少死刑乃至以后废除死刑虽是我国和世界一个发展方向,但是有条件的,对那些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特别重大的杀人重罪仍有适用死刑的必要,而我国并没有废除死刑。况且各国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仍保留死刑,即使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杀人重罪,均判其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和减刑,而此案改判死缓,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可以通过减刑和假释,李昌奎最多坐监20年就出来了,也可能10年左右就出来了,这难道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法治理念???
12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新华网2011-07-13)。
关于李昌奎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围观,引起网民的巨大反响,主要基于“三个理解”,并非是一种狂欢表达,恰恰是对法律理智上的诉求。
第一个理解,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法律规定,投案自首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可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就不能机械地从轻。很明显的是,李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需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这从中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这个认识。
第二个理解,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于老百姓来说,同案同判是基本的公正判断标准,何况在有些犯罪情节上还有过之而无不及。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之比较太过鲜明。
第三个理解,这是非常朴素的,一个奸杀少女,又摔死3岁儿童的杀人犯,凭什么都不能判处死刑?如果这样的凶犯都不判死刑,那这死刑还留着干什么?
但从云南高院的这番表态来看,显然对于“公众狂欢”十分纠结,这说明了什么呢?一是自视高明,蔑视民意对于法律的理解;二是反感民意,认为与公众是相对立的;三是这其中究竟有何难言苦衷?亦或是隐藏什么真相?还是有什么压力在身?究竟有没有什么黑手在背后操纵?或是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院判决应该遵循依法、独立的原则,应该是理智的,不受舆论与外界的干扰,但是其判决过程也要尊重法律、尊重民意,其判决结果更要受得起舆论和公众的检验,经受得住历史和正义的审判。(详见云南高院纠结“公众狂欢”有何苦衷与危险?2011-07-14 碧翰烽的博客)。
李昌奎案件引起举国关注,值得深思。若属依法判决而不为民众理解,应对法律适用情况作出解释,以昭信服;若属法律本身未合于民意,则法律也可以修正,但既有案件仍需依法而判;若属法律执行与民意冲突,则应解释或纠正执法的问题。
“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这种说法,学者说说可以,而田成有这样的大法官,这样说就令人遗憾。我当然不以为法官应该“以公众狂欢方式判刑”,而是觉得法官的任务在于执行法律,而不是考虑公众是否狂欢。
公众是狂欢、狂悲还是若无其事,或者默然接受,这是公众的事情。对一个判决,公众怎样表现是自由的,旁观者怎样看待也是自由的,法官需要的是依法作出判决,而不是迎合或者逆反公众可能的表现。猜度公众有何表现,再去作出一个判决,无论顺之逆之,都非法官之所应为。
田成有又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更是一个奇怪的说法。法官办案,唯求负责于法律,负责于案件涉及的各方,以使法律得到公正的施行。一个案件,10年是不是标杆,是不是典型,一般来说,这是10年后自然显现的效果,一种“后验”的证明。一个法官何以能在下判之时,就相信自己办了一件10年后可成标杆和典型的案件。如果确有这种自信,是不是法官在判案时就追求着一种历史地位?以追求历史标杆和典型的心理去判决一宗案件,对法官,未必就好。(详见《新京报》 刘洪波:“公众是否狂欢 关法官何事”2011年07月16日)
是什么原因让李昌奎这个普通村民(既非“官二代”,也非“富二代”),获得“免死金牌”的呢?最近网友“秀才江湖”发在《天涯社区》一篇题为《只有乱世,才需要对李昌奎“招降纳叛”》的文章跟帖,令人豁然开朗。其内容如下:“李昌奎背后隐藏了一个性质同样恶劣的案子,杀人原因如出一辙,求爱不成杀人,凶手是官二代。这次云南高院隐藏的很高明,但他们忘了网络是透明的”。 云南省高院当然会“将枉判进行到底”,因为他们需要这样一个判例,为求爱不成而杀人的那名“官二代”留下“刀下留人”的判决空间。我等似乎明白了,看来这等惊人相似的案件绝非个案,更非偶然!
但笔者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昌奎最终必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终会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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