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44043 发表于 2024-8-8 10:33:26

_住房被违法强拆,房内财产不知去向,控告怀远县城关镇副书记李永恶意强拆

  举报信
  举报人:仲伟银,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司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沿淮巷7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708160311,联系电话13671635500。
  举报人:邵华,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10321196803245946,联系电话13636395641。
  被举报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政府主管县长崔兴浩
  被举报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司法局副局长陈东和
  被举报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职务:镇长。
  被举报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李永
  举报事项
  在2013年10-11月份期间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拆迁民宅过程中,未通知举报人,在举报人在上海工作期间,举报人家里无人,被举报人城关镇人民政府恶意强行拆除举报人住宅内建筑物300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133.25平方米,院内附属平房166.75平方米。拆后在动迁安置补偿楼房面积给协议106平方米,按实际拆除面积补偿不到位,少给举报人194平方米。
  一、在2013年10-11月份期间怀远县城关镇在城市规划拆迁中,被举报人未通知举报人,利用举报人在上海市工作不在家期间,恶意强行拆除举报人私有产权楼房建筑面积133.25平方米;附属平房面积166.75平方米,共合计300平方米。举报人的私有产权房拆除后,被举报人至今未给举报人任何文字答复,也未作出拆迁回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书。公开侵犯了被举报人私有合法财产权。请求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力。
  二、在拆迁过程,举报人家里有私有财产,大黄盆一个,价值连城(老古董);衣柜棉被里存有1970年-1977年1分硬币3万个,每1分硬币现市场收购价180元,共合款540万元,家用电器、餐具,等合款2.52万元(详见家庭财产登记表附后),上述财产被举报人在拆迁楼房及院内平房时拉走,至今未给举报人,已构成盗窃行为,请求公安部门给予立案侦察,要求被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在本项中例举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因前两项中的事实,举报人在找当地政府解决时,未得到解决。举报人邵华在2014年2月24日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怀远县公安局带回本县永平派出所后,被副所长顾飞打伤后送到蚌埠解放军一二三医院救治,有怀远县公安局和安徽省公安厅材料印章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和《行政赔偿法》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举报人要求怀远县公安局赔偿我医药费759.28元,误工补工费3个月×6000元=1.8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给予交通补偿3000元,住宿费2000元。追纠顾飞打人致伤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举报人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2013年10-11月间在拆迁举报人住宅楼房及院内平房期间实行违规违法行为,在举报人未接到拆迁通知,也未同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拆迁回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书,也未得到补偿补助,被举报人强行拆除举报人的住宅楼房133.25平方米及附属平房166.75平方米,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找到被举报人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导时,要求解决房屋拆迁权属,他们不给解决。举报人到拆迁办公室找到怀远县司法局副局长主管拆迁负责人陈东和,要求给予解决,他不给解决,主管县拆迁分管副县长崔兴浩也不管。在举报人的合法财产被侵权后被迫到北京,国家机关上访时,受到怀远县公安机关打击,身受伤害,事情至今无果,请求公安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监查局给予调查解决。
  二、因为被举报人违法拆迁,趁举报人不在家,盗窃举报人家庭存放的私有财产有价值的合款542.52万元;另有家庭祖传古董大黄盆一个,盆口直径70公分,高45公分(外面底部有仲伟银、邵华1985年母指印泥,指纹印记)价值连城无法计算。政府领导在该项工作中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是依仗手中掌握的权力欺压举报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已构成盗窃罪,请求公安机关给予立案查办。
  三、拆迁得不到安置和补偿,屋内存放物品被盗,受害人从拆迁办找到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导和怀远县委县政府领导,事情都没有结果,被迫到北京中南海上访,事情没办就被怀远县公安局接回去后受到打击,人身受到伤害被永平派出所副所长顾飞打伤住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二三医院诊断书和病例为证。我被顾飞打伤后,在他送我去看守所的路上直接威胁说:“你再不老实我直接带枪到上海打死你一家人,还要往受害人邵华身上打两针海洛因,注射毒品”等侵犯我个人人身权益行为。顾飞身为人民警察,对待我就像日本军国主义在南京大屠杀没什么两样。我被拘留10天期满回到老家,伤痛难忍,到上海解放军医院治疗,经放射科影像检查报告为鼻骨骨折, 已构成轻伤害。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请求依法赔偿。怀远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副所长顾飞故意殴打我致伤,已构成轻伤害,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请求依法追纠顾飞刑事责任。
  顾飞关我在怀远县公安局一楼第一审讯室,当时我在打电话,手机也被夺走,把我手背着戴上手铐,脚上也戴上脚镣,从18时-21时顾飞用拳头多次往我头面部殴打,用脚踹我身上多次,致使我多次晕死过去,他怕我死在审讯室内,才把我送到医院救治,因我被顾飞打伤,满身伤、面部血迹斑斑,蚌埠市看守所2次拒收,怕我死在里面经医院检查救治后,强制将我手抓往他作的审讯调查上做的假证文字按手印后于2月25日晚10时将我送到蚌埠市拘留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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